本篇回應
徐湘芸 認為 不在查證範圍
引用自 徐湘芸 查核回應
其實這樣的消息是誤會了這條法律啦,有了這條法律以後,
「強迫青少年去賣淫的人」>> 有罪!「與青少年性交易的人」>> 有罪!
但「未成年性工作者」是被需求方和賣方強迫(或誘導)做這件事,有錯!需要保護管束!

這篇寫得很清楚哦!
*美國加州通過第1322號州法(SB-1322),將性交易中的未成年性工作者予以「保護管束」而非「鋃鐺入獄」!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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