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E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外遇確實是私領域,侵害配偶權是屬民事糾紛。
網傳影片認為「沒有私德哪來公德」,此為滑坡謬誤。

孝順、講義氣的人難道就代表他清廉不收賄?
如果是有貪污這種對於公共事務會有影響的操守問題當然是不適合。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規定中並沒有要求對伴侶專一、孝順、義氣、不歧視、愛護動物、無不良嗜好這類“私德”條件。
公家機關或私人機構若是以這種不在規範內的原因記過或開除員工,甚至可能引發糾紛。

要基於個人的道德標準來譴責是個人自由,但公務人員任用不是在選交往結婚對象或模範生聖人。可以要求公務人員操守,但是要要求在合理的地方。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公務人員任用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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