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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來升等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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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有免辦申報之規定,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稅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或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者,得免辦結算申辦。
2.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以上值得注意的有~~點
1.只有「境內居住」的「自然人」適用,即營利事業不適用、非居住者亦不適用。居住者定義可參考所得稅法第七條。
2.綜合所得稅總額指的是十大類所得額加總,未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金額。綜所稅計算公式如下:
綜所稅淨額=綜所稅總額-免稅額-扣除額(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一般扣除額可從標準扣除額及列舉課除額取高者)
P.S.1.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依納保法第四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
此外,若是將訊息中「申訴」解釋為稅法上之行政救濟,納稅義務人得以進行租稅救濟,並不是沒辦法,解釋如下:
1.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2.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若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不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依序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P.S.2.繳納通知文書為稅捐稽徵機關填發,應載明姓名、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等。繳納期間為稅捐應繳納之期間,例如綜所稅核定補徵稅單為1/16~1/25。另外繳納期間外申請查對更正也並非法不許。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所得稅71條第三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4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稅捐稽徵法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1 條   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 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42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1-1 條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 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 日或財政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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