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蛋餅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蛋餅 查核回應
1.倒三角標示為讓路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確實處600-1800元罰鍰

2.閃紅燈為「特種閃光號誌」,應停車後再開,否則依同法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確實處900-1800元罰鍰

3.停字也是無號誌路口之標誌,未停車再開者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確實處600-1800元罰鍰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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