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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中華民國交通部
第63 條
二、修正重點(2/2)
第63條之2
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
違規點數,逕行舉發
及民眾檢舉不予記違
規點數。
● 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達
規點數2點,原以1
年1次為限,修正為
1年2次為限。
配合第六十三條刪除
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
點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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