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20條第3項,即考量退撫條例在施行之日起,給予一年過渡期間,適用原規定核發補償金,為維護教職員權益,爰規定於108年6月30日前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退休生效日應以2月1日及8月1日為原則的限制。

資料佐證

https://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55921
教育部回應「全教產要求立即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日期」之說明

教育部電子報

即時新聞 教育部回應「全教產要求立即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日期」之說明 教育部表示,今(106)年8月9日總統公布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日期,主要是考量退撫條例所定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優惠存款利息調降年限與退休金計算基準均與公務人員一致,基於公教人員退休權益的衡平,爰訂於10

https://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55921

以上內容「Cofacts 真的假的」訊息回報機器人與查證協作社群提供,以 CC授權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CC BY-SA 4.0) 釋出,於後續重製或散布時,原社群顯名及每一則查證的出處連結皆必須被完整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