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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比率越高,與發揮功能件數成正比增加,及早提醒住宅成員,使火災還沒擴大造成人員傷亡前,就可自行撲滅或採取逃生行動。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於106年12月31日前需裝設完成。

資料佐證

http://fire.hsinchu.gov.tw/safety/show.php?itemid=76
106年12月31日前一般住宅也要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提醒!106年12月31日前一般住宅也要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消防安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依據  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罰則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一、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http://fire.hsinchu.gov.tw/safety/show.php?item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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