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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自112年6月30日起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
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
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
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課程。 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
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
算,一年內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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