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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有關 111 年 11月30日電動自行車新制請宣導重點修正:
一、電動自行車 11 月 30 日起須掛牌才可上路(新車),並遵守1要
3不,要配戴安全帽及禮讓行人,不可超速、不可載人、不可
酒駕規定。
二、未依規定領用牌照上路,將處 1200 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並移交保管。
三、使用中的中古電動自行車二年內要完成掛牌,未完成掛牌前,
電動自行車有黏貼紅色閃電標章且沒有違規,原則上不會被攔
查,騎乘不合格車輛上路,經查獲將直接沒入。
四、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如為讓車速加快,擅自改裝變速裝置,
將罰 1800 元至 5400 元,合格車改變一般裝置,如改煞車、鈴
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等,也會處最高處1200元罰鍰。
四、使用中之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文件:
1. 身分證明文件。
2. 新領牌照登記書。
3. 車輛來歷證明。若遺失可以由原製造商、進口商、相關產業公
會 4. 出具證明文件。
5. 統一發票。若遺失得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
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需有效期限超過30日以上。
7. 印章。
四、全新購入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文件:
1. 身分證明文件。
2.新領牌照登記書。
3. 車輛來歷證明。國產車為出廠證明、進口車為海關貨物稅完稅
證明書。
4. 統一發票。需註明買受人、車架號碼。
5. 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需有效期限超過30 日以上。
7. 印章。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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