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4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項目~
👮明定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騎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臨時停車;
3️⃣不依順行方向停車;
4️⃣占用身障者停車位等項目。
👮明定「不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2️⃣汽機車駕駛人吸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3️⃣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等;
4️⃣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臨時停車;
5️⃣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6️⃣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違規記點只能"當場由警察攔檢,在可確認駕駛人身分下"才納入記點,
👮"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情形,不記點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次數,從每年一次可抵扣2點規定,放寬為每年兩次可抵扣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