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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剛好在節目的時候
我就在核對資料的時候
我就發現這個問題
就是這個房子其實完全對上空罩下面有
標示出來那個是他的哥哥
賴清楠的土地
那個賴清楠所指的那棟
是不是在那前面有一個小小的小方塊
那個空罩土被罩出來
那個小方塊就是現在那個哨所
特勤就出來講說
我們去租用了這棟房子
那這個房子本來是一個倉庫
很破舊我們把它修好
然後給他完善
可是我就想想不對啊
如果這個房子是賴清楠的
那你不就是左手
特勤右手租金交給賴清德的哥哥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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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訊息有 1 則查核回應
E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 因為需要在賴清德老家旁設置駐警據點,原本賴的親戚願無償提供使用,但公家單位依法不能接受,便以當地市價承租。國安局2020年8月公告,「新北市萬里區警衛據點」限制性招標,得標者即為房屋擁有者「林炳泰」,決標金額36.8萬元,履約時間從2020年8月25日預定到2024年5月31日。此即為租金,換算下來一個月8100元,而林炳泰租屋時,賴品妤當時還不是立委。(資料:鏡週刊 2023/12/22)

- 派駐維安人員是2012年馬英九擔任總統時制定的,根據「特種勤務條例」第 5 條,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資料佐證

鏡週刊 2023/12/22
https://news.cts.com.tw/cts/politics/202312/202312222267223.html

特種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46

特種勤務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規範特種勤務之執行,及相關人員之組成、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特種勤務、相關人員支給、照護及獎勵等,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特種勤務:指為維持本條例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為目的,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之危害、滋擾等,所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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