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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正本
551
南投縣名間鄉中山村庄仔巷25-21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函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號
承辦人:郭佩宜
電話:05-5335892分機302
105-533015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tw
受文者:山姆遊覽車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嘉監雲站字第11102383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營業大客車聯稽路檢違規處置作為)
檔號:
保存年限:
主旨:檢送新修正之「營業大客車聯稽路檢應要求業者當場替
換駕駛人或車輛接續營運之違規處置規定」1份,並於
11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請查照。

說明: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9月1日路監交字第1110109071
號函辦理。
二、因應交通部已於本(111)年6月29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
規則第84條,明定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
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之規定,公路總局
已新增對於營業大客車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規
定,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
駛人勤務超過11小時之情形應當場禁止行駛並要求業者替
換合格駕駛人後,始能繼續行駛。
三、另查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明文車輛出租時,應據實
填載派車單及簽訂書面租車契約,以派車單上開車時間為
判斷依據,另於稽查過程若有相關疑義,會函請業者提供
相關佐證資料說明。
請各公司宣導所屬駕駛人應遵守相關規定,避免違規,影
響後續旅遊行程。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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