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主 旨 請攜帶本召集通知書及印章依下列規定時間、地點報到。
法令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
鄭秀義
性
別
男
螢雪民防分團
集
人
編組隊別
出
生
年月日
33. 02.08
住址 臺北市水源路 153號5樓
預定解除召集時間
中華民國 112 年3月25日
府授警防字第 1120109843 號
編組職稱隊員(兼勤務組)
國民身分證
A10339****
統一編號
報到時間 中華民國 112年6月13日上午8 時 50 分
報到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大禮堂(忠孝東路1段108號10樓)
報到時著用服裝隊服 便服 報到時攜帶裝具
中華民國 112 年6月13日下午6時
實際服勤時間,依勤務分配表為準。
填發團隊 承辦人
收受人
簽收
召集 事 由
1、依民防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
場應給予公假。違者依民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
2、依民防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
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依民防法第
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
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3、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召集解除召集
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附
4、依本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許免除本次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常年訓練演習
□服勤 □支援軍事勤務
(5)航行國外高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練、進修者。
(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5.本召根書由各民防團隊長(含民總隊所屬之指揮官、各大隊(隊)、站長、中隊(隊)、或民防團團長,
或特種方護團之團長、分團長(大隊長),或防護團、聯合防護團團長)簽署、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
墅、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及地義勇警察等大隊(隊)、中隊(隊)另再行由編級機關(構)首長簽署。
6、本通知單1式2份,1份交民防人員,1份經簽收後由填發團隊收執。
7、不服本處分者,得於本信號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我法提起訴頭。
簽收日期
长林聰明
(02)2341-6721 251
中華民國1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