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電子報-拒受檢稱「懂法」 警署聲明「執法有穿制服就無須再出示證件」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130/1509977/
自以為懂法律,警政署打臉!日前1名杜姓男子駕車行經台北市木柵路五段時,遇到台北市保安大隊警員設站臨檢,杜男不僅不配合臨檢,還要求身穿制服的警員出示證件,甚至拒絕開窗、停靠路邊受檢,還稱警方若執意盤查,將觸犯《強制罪》,事後還將影片PO上網賣弄。今天警政署發表聲明,表示警方於法有據,呼籲民眾遵照法令,以免觸法。
警政署表示,當下杜男極度不配合,但因造成後方交通壅塞,影響大部分用路人權益,所以在目視無異狀下,才讓其自行離去,絕非杜男所稱警方強制作為將觸犯刑法《強制罪》才作罷。
警政署強調,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當警員執勤時已著制服,則無須再出示證件,而同法令中也載明,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路段,員警即可向該民眾依法查證身分,員警請駕駛人將車輛停於路邊受檢,並無違反民眾所稱之「強制罪」。
另外,依同法第7條規定,進行攔停、令出示身分證件時,受盤查者如拒絕提示身分證件,且在現場仍無法進行身分查證者,警方也能依法強制將受盤查者帶往勤務處所繼續身分查證。若警方依法調查時,受盤查人對於姓名、居住所陳述不實,或拒絕陳述,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對於這起事件,警政署透過聲明表達立場,支持警察同仁依法執行,嚴正執法毋須退卻,捍衛警察尊嚴及公權力的執行,同時也呼籲民眾對警察執行公務應予配合,切勿挑釁,以共同維護社會安全。

男拒受檢稱「懂法」 警署打臉「穿制服執法無須再出示證件」 | 蘋果日報

自以為懂法律,警政署打臉!日前1名杜姓男子駕車行經台北市木柵路五段時,遇到台北市保安大隊警員設站臨檢,杜男不僅不配合臨檢,還要求身穿制服的警員出示證件,甚至拒絕開窗、停靠路邊受檢,還稱警方若執意盤查,將觸犯《強制罪》,事後還將影片PO上網賣弄,不過今天警政署發表聲明,表示警方於法有據,呼籲民眾遵照法令,以免觸法。 警政署表示,當下杜男極度不配合,但因造成後方交通壅塞,影響大部分用路人權益,所以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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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eng Yao Liao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Jheng Yao Liao 查核回應
警政署這個回應應該是有爭議的哦

警政署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
四、執行階段:
(一)執行前:
2.執行人員應著制服,遇民眾質疑時,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之情形下,仍應出示證件;著便衣者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資料佐證

警政署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Attachment/f1524708839575.pdf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

1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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