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救護車!人死了你有事 7月起重罰9萬兼吊照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604/1578238/?utm_source=line&utm_medium=messenger&utm_campaign=twad_article_share&utm_content=share_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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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資料佐證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Content.aspx?LawID=A0005045

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法規資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5008460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10808720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第19條之2、第67條及第2條附表 ;增訂第19條之3、第43條之1條文,並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Content.aspx?LawID=A000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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