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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表示,我國產製的貨物出口時,會根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20 條及第 21 條規定,可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

關務署強調,如果出口貨物在中國大陸遇到此類通關問題,可將個案具體情況透過關務署向中國大陸反映,以尋求協助。

資料佐證


傳「台灣製造」沒有標示中國就遭擋? 關務署澄清:沒這回事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46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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