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雇主、賀喜雇主,週休二日再見

剛剛立法院二讀通過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該條主要內容如下:

1.明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得經過勞工同意,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2.補休標準可以加班時數直接換補休時數,亦即1:1。

3.補休期限屆滿未補休完畢之時數,雇主必須給與原加班時數之工資。

國民黨版本認為補休標準應該依照加班費率依比例換算補休時數,但民進黨認為補休標準只要1:1。當然表決結果民進黨以壓倒人數勝過國民黨。

這個規定下來,全國雇主可樂了,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幾乎從今天起宣告形同具文,蔡總統的週休二日縮短工時政見也等同宣告失敗了。

因為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只要得到勞工同意,不僅不用付出加班費,補休也可以1:1,補休時間因為由勞資雙方協商,雇主當然選擇最空閒的時間讓勞工補休(但未必是勞工希望的補休時間)。

試問,以後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都不會增加任何成本。台灣勞工還能有週休二日嗎?

p.s.以後逼得勞工只好拒絕加班,都跑到外面打工賺錢,這樣對雇主有好處嗎?民進黨的立委是怎麼想的呀?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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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台灣沒有像日本一樣加班換補休必須先經集體的協商程序訂成團體協定,也沒有像其他一般的制度至少有工會要工會同意,無工會者要勞資會議同意。32條之1只規定由勞雇協商,因此雇主可以一對一與勞工協商,絕大部分勞工完全沒有協商能力。

資料佐證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11/1276423/
闖關通過的「加班換補休」對你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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