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立法院通過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 。再依第十三條規定=>....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行政命令得命名為規程.規則.細則.綱要.標準.或準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行政命令 。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下級機關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 。剛剛(2017/04/09/04:15)登棟上網查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個法律位階的「法律」第45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立法院未修改通過=>遇(考驗中的考驗車)未禮讓罰款600~1800元 。如果立法院未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蔡英文總統未於2017/4/30公佈,那麼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就趕不上2017/05/01發生效力 。請問交通部長,你可以用(行政命令)位階的「交通安全規則」去牴觸(法律)位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難道你比立法院院長還要大嗎?難道你比蔡英文總統還大嗎?總統還沒有公佈的法律,你可以要求人民遵守,來罰款嗎?「中華民國」它是「法治國家」嗎?難道要像36年前,登棟任職於台中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約僱助理工務員,當時的劉俊夫股長,給我在公文上簽名,交通處長用一紙行政命令,要求全省的監理單位,違反法律當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逾期一個月以上參加定期檢驗需吊銷牌照,從新驗車領牌,用行政命令罰款600元準其驗車,這樣比立法院劉松潘院長還大的(交通處長),用行政命令改掉法律嗎?36年前當時的登棟在該公文上,寫上「此行政命令牴觸法律無效」在下方簽名(黃登棟)及寫上日期,當時的劉俊夫股長,只將該公文存檔,從那一天(民國70年)起,全台的監理所.站,都依違法的行政命令,逾期一個月以上參加定期檢驗的車輛,罰款600元,準其參加檢驗,不必吊銷牌照 。請問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政命令可以牴觸法律嗎?難道登棟曾經電話詢問當時的台大法律系系主任林山田教授(故),行政命令牴觸法律要如何呢?他告訴我,中華民國的行政命令牴觸法律有幾十萬條,登棟你要問的是哪一條呢?請問36年後的今天2017/04/09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嗎?請問公路總局局長,行政命令可以比法律位階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還大嗎?立法院未修改通過該法律條文第45條「未禮讓考驗中的車輛.....」可以處罰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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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路考車輛,謹宣導不罰。

資料佐證

5月起 未依規則禮讓路考車僅宣導不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39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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