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條不分黨派的重要事情,台灣所有百姓都必須要知道的這條法律,拜託大家看完後廣為分享親友,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我相信警察執行勤務是很辛苦的,大多數警察也是保護百姓的,當警察臨檢的時候百姓是可以光明正大錄影存證的。請看這些相關的法律規範。並牢記在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5iKTIOKJaE&featur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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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惟實施錄音錄影者,仍應斟酌現場狀況,依比例原則權衡利益,避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含肖像權)有過度侵害情事(例如針對警察人員個人臉部為特寫式拍照或錄影者,因已逾維護民眾自身權益之必要性,該等行為即不宜為之)。

資料佐證

https://www.moj.gov.tw/cp-21-50834-8af83-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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