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警察局報告:

一、案由:警政署轉COVID19「案1184」協助疫調案。
二、案情:個案於110年4月26日至本轄,於110年5月2日離開本轄,請本局確認足跡及接觸史。
三、辦理情形:依個案通聯紀錄基地臺位址分析,個案自4月26日14時03分進本轄西螺鎮,於4月26日至5月2日期間活動地點為西螺鎮、斗六市等地。
四、依個案自述行程如下:
(一)110年4月26日個案從南港高鐵站搭乘高鐵至雲林虎尾高鐵站,搭乘計程車至雲林縣二崙鄉定安村定安18號娘家(約下午14-15時抵達),當日晚餐在娘家用膳。
(二)110年4月27日中午11-12點騎乘機車至西螺鎮源成路北斗肉圓購買午餐外帶,下午至住家附近農田種菜,晚上回家中用膳。
(三)110年4月28日中午11-12點左右騎乘機車至西螺鎮建興路西螺豆菜麵購買午餐外帶,下午至住家附近農田種菜,晚上回家中用膳。
(四)110年4月29日中午11-12點左右騎乘機車至西螺鎮中山路與公正街口龍港燒臘快餐購買午餐外帶,下午至住家附近農田種菜,晚上回家中用膳。
(五)110年4月30日上午10-11點騎乘機車至西螺鎮中山路eilly fashion shop購買衣物,約12時許至西螺鎮建興路與延平路口目鏡自助餐購買午餐外帶,下午至住家附近農田種菜,晚上回家中用膳。
(六)110年5月1日中午12點騎乘機車中午至西螺鎮建興路金合元珠寶銀樓購買金飾,再至西螺鎮中山路悟饕池上飯包購買午餐外帶,下午至住家附近農田種菜,晚上回家中用膳。
(七)110年5月2日中午12時許與家人共4人共乘一部自小客車至斗六市家樂福涮乃葉火鍋用餐,用餐完回二崙家中,再由妹妹開車載至台中高鐵站搭乘高鐵北上。
五、查證結果:嗣經分析個案手機通聯記錄、網訊歷程基地台位置分析,與個案自述行程均相符,個案表示:渠外出至買飯、購物均有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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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Orz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MrOrz 查核回應
案 1184 的接觸史,其實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佈的圖就十分足夠囉!

事實上,若案 1183(傳染給案 1184 的同住家人)是在 2021/4/28 擔任案 1153 的模擬飛行訓練的時候染疫的話,那麼早在 4/26 就南下的案 1184,要在 5/2 北上之後,才有可能接觸案 1183 然後被感染。這樣一來,網傳 4/26 ~ 5/2 的足跡,根本就與疫情無關。

因此,網傳訊息不僅未經證實,也不符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個案活動地點公布考慮原則」,公布了也跟防疫沒有關係,卻會影響未來店家、民眾配合疫調的意願。

資料佐證

2021/5/8 疾管署 - 案1184足跡
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i0-54lgvzDnflRoKMFr7Rg?typeid=9

2020/12/24 兩張圖搞懂「疫調流程」與「個案活動地點公布考慮原則」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12-24/513800
個案活動地點在「場所為開放性、非特定對象可進入」、「可能接觸不特定對象」、以及會有密切接觸(無適當防護下與個案 1~2 公尺的距離面對面接觸 15 分鐘以上)的狀況下,才會考慮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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