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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家機構"特別注意"
110年01月01日所公告之特約契約書,於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9點,長照人員不得有以下之情形:機構所聘僱長照人員將前一機構之個案帶至新機構。
目前已接獲部分單位有上述之情形,承辦將會進行查調,本局"嚴禁"有帶案之情形,如經查有屬實,將依契約第22條計點原則,除限期改善並列計一點,當年度累計滿五點者,將暫停照會、轉介服務及自行接案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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