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召開「因應釋字 785 號勤休調整案座談會」相關裁示及摘要如下:
(一)超勤時數部分:
1、每位外勤員警每月超勤時數不得超過 70 小時。
2、值宿所、刑事(婦幼、少年)、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等單位,免納入上揭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上限之規範。
(二)勤務方式部分:
1、採「退勤時間起算至下次出勤之連續休息時間至少為 10 小時」。
2、勤務編排以一段式為原則,警力數不足單位,所屬上級應考量適度調配建置警力,或以單位裁併、合署辦公方式,俾利警力有效運用。
3、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深夜勤務以不超過 4 小時為度部分,警政署將配合規劃進行修正。
(三)採每週「固定日勤、夜勤或深夜勤」方式:
1、未含值宿所、刑事、少年、婦幼單位,不足 20 人單位。
2、試辦對象及期程:甲、地方警察局:由新北、臺中、臺南、高雄市及縣(市)警察局,所屬每一個分局各擇一個 20 人以上分駐(派出)所進行試辦。
乙、署屬機關:除上揭特殊原因排除機關,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國道公路警察局、各港務警察總隊,所屬每一個大隊各擇一個 20 人以上中隊進行試辦,惟如有大隊所屬各中隊員警數皆未滿 20 人者,請以適度調配建置警力、合署辦公方式整合警力進行試辦。
3、試辦期程:110 年 5 月 1 日起至同年 10 月 30日止,為期 6 個月。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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